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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法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谢华碧、雷家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谢华碧,雷家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法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谢华碧,农民。被执行人:雷家儿,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田法执字第328号,当事人双方在本院的召集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