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倪晓华与张同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晓华,张同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613号原告:倪晓华,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李中非,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同贵,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倪晓华诉被告张同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橙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