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4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与李福刚、邢庆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李福刚,邢庆海,孙薇,刘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400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负责人唐强,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祁长友,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福刚。被执行人邢庆海。被执行人孙薇。被执行人刘立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福刚、邢庆海、孙薇、刘立东(2014)蓟民初字第146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经商亏损,欠外债较多,无偿还能力,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44294.26元及余欠利息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受理费4621元,短期内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蓟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