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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07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平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宣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