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季学东与季学盟等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学东,季学盟,钊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字第850号申请执行人季学东,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季学盟,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钊福英,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季学东与被执行人季学盟、钊福英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历城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季学东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继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