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邹华安与江显碧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华安,江显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邹华安,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江显碧,女,1958男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尔康县。申请执行人邹华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显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调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9000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9000元。二、终结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调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束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