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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7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文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898号罪犯陈文贵,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初中毕业,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作出(2007)杭铁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文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26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又经本院裁定,共计减刑三年十一个月,现已实际执行八年五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文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按时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文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文贵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贵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