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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民字第2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长兴荣泉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博罗县倚丰牧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荣泉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博罗县倚丰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2865-1号申请执行人长兴荣泉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泉。被执行人博罗县倚丰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凤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博罗县倚丰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98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姒国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卫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