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秦光华与史红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秦光华。被告史红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路3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光华与被告史红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光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光华负担。审判员 卢丽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中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