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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栟民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缪建辉与葛寿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建辉,葛寿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0809号原告缪建辉,农民。被告葛寿慧,职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友谊路79号。负责人陈志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建辉与被告葛寿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缪建辉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晓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