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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8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燕与济南旺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895-2号申请执行人刘燕,男,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济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教师,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旺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刘燕与济南旺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旺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燕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济南旺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