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502号上诉人陈祖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祖华,道县洪塘营瑶族乡大洞田村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民一终字第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祖华。委托代理人何鼎斌,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县洪塘营瑶族乡大洞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盘进亮,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唐箭,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祖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4)道法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5日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上诉状及案卷材料,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上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祖华,被上诉人道县洪塘营瑶族乡大洞田村委会的法定代理人盘进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唐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合同造价约定及被上诉人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尤其是涉案工程是否已按双方约定内容全部完工等主要事实均有待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4)道法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久平审 判 员 李秋云代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秦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