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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慧敏申请执行陈韶峰、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敏,陈韶峰,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张慧敏,男,1960年8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韶峰,男,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供应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慧敏与陈韶峰及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