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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仕林、杨凡、黄芳、孙在于与刘家荣、潘邓、覃明昌、周文军其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林,杨凡,黄芳,孙在于,刘家荣,潘邓,覃明昌,周文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李仕林,男,生于1976年6月27日,汉族,务农,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杨凡,男,生于1973年12月2日,汉族,务农,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黄芳,女,生于1965年10月27日,汉族,务农,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孙在于,男,生于1968年10月23日,汉族,务农,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魏德奎,达川区百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家荣,男,生于1967年6月23日,汉族,务农,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胡阳东,达川区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潘邓,男,生于1987年7月23日,汉族,务农,住达州市达川区。第三人覃明昌,男,生于1964年12月23日,汉族,务农,住达州市达川区。第三人周文军,男,生于1963年10月18日,汉族,务农,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林、杨凡、黄芳、孙在于诉被告刘家荣、第三人潘邓、覃明昌、周文军其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仕林、杨凡、黄芳、孙在于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期间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仕林、杨凡、黄芳、孙在于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林、杨凡、黄芳、孙在于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怀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