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太和县华丰聚脂网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华丁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太和县华丰聚脂网有限公司,浙江金华丁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86号原告:安徽省太和县华丰聚脂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常素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贺忠,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被告:浙江金华丁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定代表人:韩志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太和县华丰聚脂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华丁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安徽省太和县华丰聚脂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太和县华丰聚脂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太和县华丰聚脂网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金华丁丁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7元,减半收取1134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54元,由安徽省太和县华丰聚脂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梅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