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小民初字第03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110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王宇川,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超,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石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翔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宇川、周超,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我与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年××月中旬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所以婚前无感情基础,导致双方在婚后生活中不仅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并且不断争吵。婚后被告对我的日常社交过分干涉,甚至拒绝我与朋友来往,以致我失去了正常的社会��际,苦不堪言。2015年4月6日之前我们吵架了,4月6日之后我在外面住,就没有回过家。被告以人身伤害威胁我返回家中,我一直生活在被告的恐吓之中,直到向法院起诉。现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辩称,我们是2013年4月认识,××××年××月双方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3日到5日我出差,4月6日出差回来就找不到原告。我不同意离婚,对于双方的事情我们自己能解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交谈相识,于××××年××月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租房居住,无共同财产。双方婚后经常吵架,因吵架问题原告于2015年4月6日离家出走后未再回家。庭审中,被告陈述,我们当时结婚都是为了双方的老人,我父亲去年患食道癌,2015年7月我给原告说过,等我父亲去世之后,我们再协商离婚的事情。原告陈述,被告之前给我说过这样的话,我们之前协商过离婚的事情,之后要签订离婚协议时,被告不同意。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超声检查报告单、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年××月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后的11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是为了双方老人结婚,且双方婚后经常吵架,原告因吵架2015年4月6日离家出走,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并无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石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翔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志宏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