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璐与郭耿光、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璐,郭耿光,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084-2号申请执行人张璐。被执行人郭耿光。被执行人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178号。法定代表人郭中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璐依据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耿光、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等共计10,000,000.00元及利息之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耿光、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虽有财产,但目前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璐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任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