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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肖火花、鲁刚与鲁刚、柳听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火花,鲁刚,柳听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肖火花。委托代理人:高琴,上海国雄(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刚。被告:柳听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田家乐。委托代理人:刘振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火花与被告鲁刚、柳听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火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肖火花负担。审 判 员 朱子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 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