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许飞与上海万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飞,上海万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892号原告许飞,男,汉族被告上海万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慧怡,职务不详。原告许飞诉被告上海万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许飞负担(已预缴)。审 判 长 斯慧民代理审判员 洪一帆人民陪审员 沈芳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