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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3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玉杰与刘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526号原告:张玉杰,女,1971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刘靖,男,1986年4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杰与被告刘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杰负担。审判员  王大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旭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