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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立终字第0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颜德林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立终字第0159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颜德林,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上诉人颜德林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008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颜德林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制作的训诫书内容与事实不符,颜德林有理由怀疑训诫书的真实性,是有人制作了假的法律文书,其目的是打击迫害颜德林。上诉人颜德林请求撤销(2015)西行初字第0086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颜德林起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要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作出的训诫书。因颜德林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颜德林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颜德林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昆仑审判员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