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金竹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依赛特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依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竹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依赛特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依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403号原告重庆金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3号B区2栋115号。法定代表人王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静,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游国熹,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依赛特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硚田村6号。法定代表人李光权。被告四川依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区前锋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智辉。本院在审理重庆金竹物资有限公司诉重庆依赛特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依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竹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金竹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4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48元由重庆金竹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海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