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蒋明琴与程秀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琴,程秀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922号原告蒋明琴,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程秀兰,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都市广场A座18楼(1805-1827),组织机构代码76591426-9。负责人胡修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明琴诉被告程秀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明琴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明琴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400元,多交纳的200元由本院直接退还原告)。审判员  陶本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爱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