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57号原告黄某,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锦秀,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