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祭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之琳与赵俊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1424号原告周之琳,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被告赵俊雷,男,汉族,住郑州市庙李村北一街仙泉洗浴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之琳诉被告赵俊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或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佳青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