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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行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徐XX诉被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履行复议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皇行初字第203号原告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族,沈阳市XX局治安XX支队退休干部,现住沈阳市皇姑区XX街XXX号XXX。被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一经街113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XX,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成X,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XX诉被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履行复议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所诉问题已解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 进审 判 员  周 毅人民陪审员  贾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