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民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敦化市小宇农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文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小宇农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赵文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486号原告敦化市小宇农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羽,经理。被告赵文河,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敦化市官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小宇农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文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小宇农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小宇农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权春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翠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