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高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宋凤玲与王见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凤玲,王见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高商初字第16号原告宋凤玲,城镇居民。被告王见阳,农民。原告宋凤玲与被告王见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凤玲以原、被告预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凤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凤玲负担。审 判 长 王 君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孙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