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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高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宋凤玲与王见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凤玲,王见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高商初字第16号原告宋凤玲,城镇居民。被告王见阳,农民。原告宋凤玲与被告王见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凤玲以原、被告预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凤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凤玲负担。审 判 长  王 君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孙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