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刑初字第0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蔡国东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段某,蔡某,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刑初字第00075-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被告人蔡某,驾驶员。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英山县看守所。辩护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805659。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英检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段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蔡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段某原已与英山县宏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段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蔡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段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蔡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贞贞审 判 员 叶峭峰人民陪审员 朱启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柳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