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集支行与白金风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集支行,白金风,陈友新,陈有功,吕明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09号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集支行。负责人金健,行长。被告白金风。被告陈友新。被告陈有功。被告吕明涛。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集支行与被告白金风、陈友新、陈有功、吕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集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判员周玉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丙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