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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集支行与白金风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集支行,白金风,陈友新,陈有功,吕明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09号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集支行。负责人金健,行长。被告白金风。被告陈友新。被告陈有功。被告吕明涛。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集支行与被告白金风、陈友新、陈有功、吕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集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判员周玉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丙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