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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崔有钱与周建华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有钱,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崔有钱,男,1957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三原县大程镇西张村王组。委托代理人王艳婷,女,1961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崔有钱之妻。被执行人周建华,男,1963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东上官管区皂角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09)富民初字第06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4600元,诉讼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建华之妻存款35000元及执行费425元,申请人领回35000元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执行费425元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0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