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顺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花都分公司、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广东中煤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顺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花都分公司,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广东中煤东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二初字第154号原告:韶关市曲江顺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飙,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俊翔,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何志峰,经理。被告: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武岳彪,总经理。被告:广东中煤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北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曲江顺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花都分公司、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广东中煤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江顺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88元,减半收取133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394元,由原告韶关市曲江顺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 清审 判 员 葛德平人民陪审员 杨伟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