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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2709号原告余某某,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海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