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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梁效勇与赵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梁效勇,男,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富有,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梁效勇申请执行赵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因申请执行人梁效勇与被执行人赵富有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富有于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31日前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直至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为止,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梁效勇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4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