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0108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淘金与桑友山、王志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1088-01号申请执行人:徐淘金,女,汉族,1986年7月13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桑友山,男,汉族,1951年8月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王志华,女,汉族,1957年5月8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固镇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皖固公证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桑友山、王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桑友山、王志华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淘金借款200000元及按月利率1.6%计算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桑友山、王志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桑友山、王志华有坐落在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西湖山庄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固私字第××号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徐淘金申请对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桑友山、王志华所有的坐落在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西湖山庄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固私字第××号的房屋。被执行人桑友山、王志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从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对查封的财产依法处理。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莉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