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冯兆波申请执行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解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冯兆波。被执行人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9月10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505731元。执行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