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尹春雷与马春来、张继坤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春雷,马春来,张继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尹春雷,男,汉族,住克山县。被执行人马春来,男,汉族,住克山县。被执行人张继坤,男,汉族,住克山县。申请执行人尹春雷与被执行人马春来、张继坤健康权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第3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贵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