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1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胡卓清申请执行荣县五通煤矿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035-1号申请执行人胡卓清,男,汉族,1950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长山镇。被执行人荣县五通煤矿,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长山镇五通村1组。法定代表人熊进武,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荣县五通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4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元、执行费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荣县五通煤矿关闭补偿款106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虞健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