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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终字第4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爱女与固原市原州区八方商贸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爱,固原市原州区八方商贸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终字第4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女,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回族,文盲,农民,宁夏中卫市人,住该市海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八方商贸城。地址:原州区。法定代表人马保海,系该商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德志,系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杨爱女、固原市原州区八方商贸城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八方商贸城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自愿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八方商贸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八方商贸城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八方商贸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俊良审 判 员  刘秀萍代理审判员  朱彦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美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