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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艳颜与杜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徐艳颜。被告:杜嘉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颜与被告杜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艳颜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艳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艳颜负担。审 判 长  李佳代理审判员  肖峥人民陪审员  宋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