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艳颜与杜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徐艳颜。被告:杜嘉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颜与被告杜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艳颜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艳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艳颜负担。审 判 长 李佳代理审判员 肖峥人民陪审员 宋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