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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宋世阳与王松年、姜娜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世阳,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宋世阳,男,住吉林省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被执行王松年,男,1988年4月5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伏龙泉镇。被执行人姜娜,女1986年3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世阳与被执行人王松年、姜娜公证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纠纷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419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雷海毅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