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宋世阳与王松年、姜娜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世阳,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宋世阳,男,住吉林省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被执行王松年,男,1988年4月5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伏龙泉镇。被执行人姜娜,女1986年3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世阳与被执行人王松年、姜娜公证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纠纷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419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雷海毅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