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曹某某申请执行郭某、张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171-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系安塞县人。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系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7月9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张某某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某、张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你处有预期应得的工程车(吊车)作业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你处的工程车(吊车)预期收益予以扣留。二、扣留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世翔执行员 刘增兵执行员 周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婵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