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忠信与宋忠礼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信,宋忠礼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825号原告张忠信,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宋忠礼,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张忠信诉被告宋忠礼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