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时凤与冯天启、陈友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时凤,冯天启,陈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042号申请执行人:杨时凤,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但久知,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天启,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陈友琴,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练学,宁国市南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杨时凤与被执行人冯天启,陈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3365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天启,陈友琴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3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彭毅斌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崇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