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第326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6月2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三台县潼川镇城建街工商局宿舍1单元503号房内,趁同室的被害人熟睡之机,盗窃杜某黑色VIVOX5L智能手机一部;张某黑色苹果4S智能手机一部及现金200余元。经三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VIVOX5L智能手机价值1300元,被盗苹果4S智能手机价值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三台县潼川镇城建街工商局宿舍1单元503号房内,趁同室被害人熟睡之机,盗窃杜某黑色VIVOX5L智能手机一部;张某黑色苹果4S智能手机一部及现金200余元。经三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VIVOX5L智能手机价值1300元,被盗苹果4S智能手机价值600元。案发后,被盗苹果4S智能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本院退出被盗现金及被盗VIVOX5L智能手机款共计1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来源及揭发情况。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情况。3.人身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人身进行检查并在被告人张某某处搜查出苹果4S智能手机的情况。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苹果4S智能手机进行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的情况。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实被盗现场方位及现场基本情况。6.物价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价值情况。7.被害人张某、杜某陈述,证实其被盗基本经过。8.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供述其盗窃张某、杜某手机、现金的经过。9.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苹果4S智能手机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并退出被盗现金及被盗VIVOX5L智能手机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所退现金及被盗VIVOX5L智能手机款,应当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张某某所退被盗现金及被盗VIVOX5L智能手机款1500元,发还被害人杜某、张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春华人民陪审员 涂厚诗人民陪审员 罗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茜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