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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委托代理人冯桂花,河北博远律所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15年7月16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购买被告位于宗家洼村一处房屋,我支付了30万元价款,被告把房屋相关手续交给我。之后有人告诉我,该房已被他人占据,经多方交涉无果。合同约定,如果该房与任何第三人存在纠纷,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我要求被告退还我购房款,并承担违约金及其他损失。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一份;2、房屋产权证书一份;3、委托代理合同一份;4、宅基地登记表一份。被告吕某辩称,涉诉房屋产权人是刘正喜,2007年5月12日刘正喜以18万元把该房卖给张美霞,2014年11月15日张美霞以23.6万将该房卖给张瑰鸫,2015年7月14日张瑰栋以24.5万元将该房卖给我,2015年7月16日我以30万元将该房卖给原告,当天我把房屋及钥匙和相关证件、文书交给原告,房屋的使用权、管理权、风险承担义务便转移到原告一方。我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存在过错,房屋交付后,原告对该房拥有使用权、管理权,无论任何人侵占,原告都可以维护自己权益。该房被撬门应报警,而不应把责任推到我方,我请求驳回原告诉求。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2.3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1.2.3予以采信,具有证据效力。原告证据4未经质证,本院予以综合考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该房与第三人产生纠纷,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购买被告占有使用的位于怀来县土木镇宗家洼村所有权登记人为刘正喜的房屋一处,原告向被告支付30万元,被告把该房的钥匙、相关证件、文件交给原告。之后有人告知原告该房已被他人占据。该房屋的产权证上的产权人是刘正喜,土地使用性质为农村宅基地。原告支付代理费2200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房款,承担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本院认为,涉诉房屋土地使用性质为宗家洼村农村宅基地,原、被告均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被告无权对该房屋进行买卖,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如如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吕某退还原告张某购房款30万元,被告赔偿原告的代理词2200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6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