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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赵学龙、佟瑞凤、佟瑞朝与佟瑞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龙,佟瑞凤,佟瑞朝,佟瑞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847号原告:赵学龙,男,194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刘方田,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佟瑞凤,女,195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桦甸市。原告:佟瑞朝,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桦甸市。被告:佟瑞报,男,195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龙、佟瑞凤与被告佟瑞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原告赵学龙、佟瑞凤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佟瑞朝为本案共同原告。原告赵学龙、佟瑞凤、佟瑞朝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学龙、佟瑞凤、佟瑞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赵学龙、佟瑞凤、佟瑞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