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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5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何成芳与冯和新、张济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芳,冯和新,张济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938号原告何成芳,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唐治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玩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和新,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张济华,女,193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成芳与被告冯和新、张济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成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