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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03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朝阳市双塔区昊天矿业采石场与被告北票市祥瑞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市双塔区昊天矿业采石场,北票市祥瑞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03545号原告朝阳市双塔区昊天矿业采石场,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经营人刘飞,个体工商户业主。委托代理人王长权,朝阳市双塔区昊天矿业采石场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汉生,朝阳市双塔区昊天矿业采石场法律顾问。被告北票市祥瑞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王玉秋,经理。委托代理人席秀臣,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双塔区昊天矿业采石场与被告北票市祥瑞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市双塔区昊天矿业采石场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市双塔区昊天矿业采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朝阳市双塔区昊天矿业采石场负担。审 判 长  张殿志人民陪审员  边有志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