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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刑受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晓元、李冬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荣根,朱晓元,李冬华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刑受初字第1号自诉人:莫荣根。被告人:朱晓元。被告人:李冬华。自诉人莫荣根以被告人朱晓元、李冬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自诉人通过本院向长兴县公安局提出控告,长兴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3日决定对朱晓元、李冬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自诉人提起自诉时并未提交公安机关对朱晓元、李冬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也未在本院补正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提交。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莫荣根的自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岑 百度搜索“”